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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30日星期六

58名资深人士联署上书要求对广州日报社长戴玉庆秉公断案

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涉嫌受贿一案案发至今,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在新闻界,备受关注。20155月,这一关注爆出新的进展──58名资深人士联署上书,要求有关司法部门,依照法律原则、遵循法律程序,秉公断案。

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

58名 人士皆为中国新闻界、教育界、科研机构、法律界资深人士和企业高管,绝大多数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大多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其中绝大多数曾 经或者现在任职于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部分地方新闻单位、中央级和高等院校研究教育机构,以及法律、文化、金融等单位。其中许多人士曾任或现任媒体领导职 务、高级记者编辑、教授、律师、研究人员、高管等等。

戴玉庆同样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他的案件自然引起同窗、同行极大关注。他们中一些人在2014年广东东莞中院一审开庭时,曾出庭旁听,当时当局将戴玉庆戴上脚镣手铐出庭的情景,曾引起旁听者极大震撼:对一个尚未判决的嫌疑人施以重刑械具,是否符合法庭应有的程序?这种反常现象,更引起他们对案件及其背景的高度关注。

58名资深人士的联署上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05号所涉案件,对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赃款。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当审法庭罔顾事实,违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的一宗错案。据知,被告人不服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此上诉案时,秉公执法,纠正一审中的问题。

我们仔细阅读了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判决书,对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此案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兹陈述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是否处理得正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其中,首要的是事实,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运用法律。

以此原则审视戴案,发现戴玉庆所谓的“犯罪事实”不清。

1、判决书认定戴受贿的事实(共计246.9万元)中,最大的一笔是常勇强行贿的200万元。该项行贿的事实依据,来源于常勇强的供述;而常的供述成立的依据,又来自戴的供述。两人的供述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 但是,戴与常双方都向法庭做了翻供表述,特别是常多次提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在逼供、诱供的非正常情况下取得的。法庭本应以合法手段依法调查并单 独询问证人、重新录取口供,取得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上可以采信的证据。但东莞中院法庭却以“无依据”、“未明确提供具体线索”为由,未作任何调查核实, 仍然认定常在侦查阶段的证词为真实,从而构成戴受贿的事实。

3、除了常的供述,控方没有提供这笔贿款来往交接的任何物证、旁证。200万元这样大的资金流动,在银行查不出任何交易记录。这样重要的物证查无实据,供述就成了“犯罪事实”的孤证。

4、对重要证人的供述以及翻供,戴的代理律师曾十余次书面及庭上要求证人出庭当面质证,法庭本应传唤证人到庭,但却以“没有必要”为由,始终不让常这样的关键证人出庭。这显然违背了刑诉法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戴玉庆“犯罪事实”的依据,没有物证、没有对质、没有旁证,唯一依据是被告人和证人已经翻供的供词。

由此我们认为,戴玉庆受贿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缺失。至于被告作案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方法、手段、后果,在判决书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事实不清和逻辑矛盾,限于篇幅,毋庸赘述。

戴案“事实”依据既如此,遑论“定性正确、处理得当”?!许多案例证明:重口供而轻证据,正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必备条件!

戴 玉庆是中国传媒界被卷入反腐案中最高的官员,案子因其复杂性、特殊性和社会影响而受到国内外的极大关注。从戴玉庆案发至今,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此案,不仅仅 因为我们当中有戴玉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同学、前人民日报社的同事,还包括中央媒体和各地媒体的同仁,以及律师、各行各业专家、教授、高管;更重 要的是,我们都是以探索真相为己任、都是坚决支持和推进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公民!我们不能容忍任何一个贪腐犯罪分子,但也绝不容忍法律原则受到蔑视和践 踏!

追究贪腐关系党运国风,不应放过违法行为;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不可冤枉好人;如以反贪之名行报复之实,令廉官获罪,则亲痛仇快寒天下人心,更有损于伟大的反腐倡廉事业。

据 此,我们联名,一致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办成一件真正经得住“历史、实践、 法纪”检验的铁案!同时,鉴于戴玉庆的身体状况,我们希望依照法律规定,采纳戴玉庆本人及家属的要求,准予对其取保候审。

来源: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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