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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星期二

中国距离一个法治社会仍有十万八千里

2016年圣诞节前夕的1223日,一则消息震动了中国社会,即在此半年多之前的57日发生在中国首都北京并受到整个社会极大关注的「雷洋死亡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北京检方在经过调查后认为在该案中的五名警方人员确实犯有玩忽职守罪,对造成雷洋死亡负有责任,但是让人匪夷所思是同时又认为由于犯案人员是在执行公务且并非故意犯罪和罪行轻微而免于起诉。可想而知,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样的结果显然不能被大部分人所接受,一个守法公民在行走间就被警察盘问殴打致死,肇事者却不需要承担任何刑责,法律何在?于是各种谴责之声四起,群情激愤,甚至有人喊出「法律已死」。

中国距离法治社会仍有十万八千里,法律仍然不能摆脱政治权力的干扰。

我们知道,中国历来就是一个有法律却没有法治的国家,即从古代开始皇帝及其国家政权就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供其统治之用,但是法律从来就是政治权力的附属品,法律是为政治和统治服务的,有权力者即握有法律的使用权和解释权,而被统治者却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律的约束或惩罚。进入现代社会,中国更是有了宪法,也制订了一系列更为完备和全面的法律条文,但是执政者似乎从来也没有真正地想要确立一个法治社会,仍然是将法律视为政治统治的一个工具,有用则用,否则弃之,这种情形在「文革」时期达致顶峰,最高执政者公开声称「无法无天」的造反精神,将所有法律视为一张废纸。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一切均已法律规则来行事,不论是作为公权力的政府、警察还是作为法人的公司、团体以及作为自然人的个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尤其对于更容易造成巨大危害和有可能侵犯个人合法权利的公权力,法律的监督和限制会更多。管理一个国家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动用权力和玩弄权术,而真正依赖法律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公平的司法体系也是有效治理国家所必须的。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来源于政治,但是法律毕竟不同于政治,法律一经确立就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一个良好和稳定的社会都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的司法体系,而非仅仅为政府权力服务或本身就属于政府权力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够让人们感觉到公平。

其实,执政者也已经意识到了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比如新一届政府上台以来已经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给了人们一点希望。但是,仍然难以摆脱权力干预的司法丑闻一再出现,比如前些时候被揭露出来的内蒙古「呼格案」和河北省「聂树斌案」两起冤杀丑闻,让人们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仍然产生怀疑,很多人相信法律仍然被权力所左右。同样,面对「雷洋死亡案」眼下的如此结果,人们更是怀疑权力对法律的随意蹂躏,否则作为权力象征之一的警察为何伤害了普通公民的生命竟可以不需要承担罪责呢?

当然,北京检方做出不能让大部分人满意的结论,也并非就一定不是所谓「依法治国」的体现,只不过因为至今缺乏一个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的独立司法体系,所以人们对如此不合常理的结果就更容易认为是权力的体现而非法律的体现。

正因为如此,所以「雷洋死亡案」不但没有因为北京检方的结论而完结,反而有可能演化成一个更大的事件,至少其家属和对此事不满的人还在抗争,不过这些抗争仍然只是试图在法律范围内行事,这其实是一件好事,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绝不要使其成为政治或社会问题,因为法律是法律是任何社会和平运转的最后一道闸门,如果人们连这道闸门都不再相信,那么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溃败,或者会万籁无声出现一个毫无生气的社会,或者就是人们揭竿而起暴力抗法,社会的暴力动乱现象也必然增多。

中国要想成为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就必须实现法治社会,即司法的相对独立,但是通过对「雷洋死亡案」的处理来看,中国距离一个法治社会仍然具有十万八千里,甚至并非真正向着一个法治社会的方向前进,即法律仍然不能摆脱政治权力的干扰,不能给人以公平正义的感觉。

来源:东网 / 梁云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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