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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

林民 控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林民,男,1968年6月27日,高中文化,现居住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26-1号141,电话:15040150075

控告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作为,对控告人的合理诉求推诿,搪塞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互勾结包庇严重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2012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6日被逮捕,2012年5月28日上午8点多从沈河区公安局看守所被带到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只有唐本瑜一个法官在庭。由于我没有收到起诉书,并且没有通知让我聘请律师,我的家属也没有到庭,没有公诉人。
我和法官对此产生争执,唐本瑜法官就叫法警把我带出法庭,然后我就被法警带到二楼看押室。在二楼看押室7.8个法警就对我{一个戴着戒具(手铐)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殴打。
我右腿被打骨折,右胸肋骨被打断4根,胸腔积液和尿血人身受到严重非法侵害。2012年5月28日晚上我被从沈河区公安局看守所带到沈阳骨科医院住院,6月1号做的手术,右腿接入一块钢板。



2012年6月15日被送回沈河区公安局看守所,沈河区法院来人对我进行威逼利诱,迫使我认罪,沈河区法院根本没有开庭,就对我进行非法判决。2013年6月21日我又被关押在沈阳东陵监狱,2014年9月1人释放。
2015年11月1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现在控告唐本瑜法官和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刑讯殴打犯罪嫌疑人和执法犯法,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渎职犯罪,恳请请相关部门领导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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